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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_大检查|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
2022-11-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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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苏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现将全市查处的

2起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典型案例

通报如下


案例一


违法行为:

2022年8月3日,苏州市吴江区执法人员在对苏州市金正钢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5名焊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结果:

1.对该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苏州市金正钢构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该公司5名焊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5名焊工分别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行为:
2022年5月30日,昆山市淀山湖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至江苏某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现焊接岗位雇佣两位焊接作业人员(齐某、王某),两人提供的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查询系统内无查询结果,属于假证。经调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及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针对江苏某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作业人员王某、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